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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十、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十一、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十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