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強化約束激勵,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
(一)健全法規標準。加快制(修)訂節能環保標準,逐步提高終端用能產品能效標準和重點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按照改善環境質量的需要,完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擴大監控污染物范圍,強化總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充分發揮標準對產業發展的催生促進作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完善節能環保法律法規,推動加快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法,制定節能技術推廣管理辦法。嚴格節能環保執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依法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處力度。認真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節能環保標準、認證標識、政策措施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快建立節能減排監測、評估體系和技術服務平臺。
(二)強化目標責任。完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健全節能減排預警機制,強化節能減排目標進度考核,建立健全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評價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落實獎懲措施,實行問責制。完善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發揮能評對控制能耗總量和增量的重要作用。落實萬家企業節能量目標,加大對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的評價考核力度。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形成促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倒逼機制。
(三)加大財政投入。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投入,繼續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支持重點企業實施節能環保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大對節能環保重大工程和技術裝備研發推廣的投入力度,解決突出問題。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財政支持方式和資金管理辦法,簡化審批程序,強化監管,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積極有序發展。
(四)拓展投融資渠道。大力發展綠色信貸,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加大對節能環保項目的支持力度。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現有政策規定,探索將特許經營權等納入貸款抵(質)押擔保物范圍。支持綠色信貸和金融創新,建立綠色銀行評級制度。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資質好、管理規范的節能環保企業的擔保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選擇資質條件較好的節能環保企業,開展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試點。穩步發展碳匯交易。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和外資進入節能環保領域。
(五)完善價格、收費和土地政策。加快制定實施鼓勵余熱余壓余能發電及背壓熱電、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上網和價格政策。完善電力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應用面并逐步擴大峰谷價差。對超過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嚴格落實燃煤電廠脫硫、脫硝電價政策和居民用電階梯價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氣階梯價格。
深化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完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管理辦法,完善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政策,將污泥處理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完善對自備水源用戶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制度。改進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合理確定收費載體和標準,提高收繳率和資金使用效率。對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城市礦產”示范基地、集中資源化處理中心等國家支持的節能環保重點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中給予重點保障。嚴格落實并不斷完善現有節能、節水、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推行市場化機制。建立主要終端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明確實施時限。推進節能發電調度。強化電力需求側管理,開展城市綜合試點。研究制定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目錄,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生產者落實廢棄產品回收、處理等責任。采取政府建網、企業建廠等方式,鼓勵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市場化建設和運營。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完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策體系,研究制定排污權交易初始價格和交易價格政策。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健全污染者付費制度,完善礦產資源補償制度,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