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結合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整體改革推進
實現公務員“陽光工資”
對于8月1日起施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專家普遍認為,規定的出臺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鐘,建議加大執行力度,切實給違規者戴上“緊箍”。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未得到較好治理
“國家從設置公務員制度以來,就在強調禁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類似規定,但都沒有得到很好執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并未得到較好治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2009年中央紀委發布《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13年2月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作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問題沒有得到較好治理,原因就在于違規成本太低,一些機關單位財務制度不公開不透明,缺乏有效監督。”竹立家在調查研究后發現,去年有近6億元的財政資金在體制外循環,一些機關單位的“一把手”把這些資金放在“小金庫”里使用,怎么使用領導說了算,非預算運行管理。
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認為,這些“隱性福利”要么拿公共財政資金發福利,增加納稅人負擔;要么拿預算外資金發放,以權謀私,已經成為“腐敗福利”或者“隱性腐敗”。
規定出臺有利于治理違規發放
四部門聯合發布的規定,明確了津貼補貼的范圍。
“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定義,適用對象上具有高度的周全性、概括性,有利于整治以各種各樣名目發放的津貼補貼或福利好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龍鳳釗對記者說。
規定列舉的責任范圍,不僅將行政機關公務員納入,也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納入進來。
“現實中,很多有‘創收效益’的事業單位,違規發放情況與行政機關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本規定將此納入,有利于治理事業單位中的這一問題。”龍鳳釗說。
竹立家認為,規定的出發點很好,但從處分力度來講,還是偏輕。“很多紀律處分以及行政處分對一些違規者來講,起不了多大作用。尤其像‘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觸犯法律的必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能僅僅停留在行政處分層面一罰了之。”竹立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