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期限因人而異視情而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如此看來,一名戒毒人員的戒毒期限可因人而異視情而定,主要取決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種類、成癮的程度和個人戒毒的狀況。根據這樣的規定就可以幫助戒毒人員‘量身定做’一個科學的戒毒方案。”李文君表示。
條例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吸毒成癮人員符合禁毒法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自愿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愿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李文君同時表示,這樣的規定延長了戒毒的周期,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個階段緊密銜接,為戒毒人員提供了一個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們一步緊接著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廢,最終戒斷毒癮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