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還有一個核心,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辦好相關小產權房建設用地的手續,就不應該存在什么大的原則問題。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打擦邊球的空間。”蔡繼明對記者說。
治本之道在于“同地、同權、同價”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產權地位并不平等。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實行市場定價,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使用權市場體系和價格制度一直沒有建立起來,以致造成“同地不同價”;城市建設用地使用主體有使用權證,可以通過融資機構進行再融資和資產評估,而農村建設用地沒有使用權證,不具有資產功能。
這直接導致了農民在土地快速增值的過程中得不到合理的利益補償。根據國研中心課題組的調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鄉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20%到30%;開發商則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頭,占40%到50%。
而農民建小產權房,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村集體牽頭開發,也不需要開發商;而建筑商就是當地農民。如此一來,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收益遠遠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給予的補償金額。
蔡繼明建議,對于那些違法違規占用農地開發建設的小產權房項目要堅決予以取締,對以租代征等違規使用土地的現象要堅決予以制止。但對于那些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在政策上則要加以區分,要盡量利用經濟手段、以科學發展的長遠眼光提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