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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地”在全國頻頻出現 揭開“地王”迷局

2009-11-16 09:29

成本太低——

開發商不懼“悔地”

有些地方對 “地王”網開一面,違規操作,在合同中約定了極少的定金,有的甚至沒有約定定金,這意味著開發商的違約成本極低。

去年和前年產生的“地王”,很多沒有被“消化”,如今接連出現的新“地王”會不會同樣命運?

“出讓地未能如約動工至少有三大危害,一是浪費了稀缺的土地資源。二是干擾了政府宏觀調控措施。供出的土地不能及時形成房屋,政府通過加大供應來平抑房地產市場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在需求旺而供應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就可能助推房價上漲。三是政府在沒有新的土地供應計劃的情況下,土地市場出現短缺,開發商不用開發就能坐擁土地升值收益,等于政府將本應屬于社會的土地增值拱手讓給個別利益群體。”趙松說。

為防止開發商長期大量囤積土地,加大開發商違約成本,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要求,土地出讓合同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按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定金,超過合同約定日期未動工的,沒收定金。

從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講,在拿每宗地前,開發企業都經過反復核算成本與效益,如果預期沒有利潤,或利潤空間不大,不會冒此風險;況且,我國對土地出讓的管理有嚴格規定,“地王”得主應知道違約后果。如果個別企業出現資金緊張等問題不能如期開發尚能理解,“地王”集體曬太陽,讓人不得不懷疑,難道這些開發企業拿地時都失去了理性?

記者調查發現,土地出讓合同管理不規范,開發商“悔地”成本不高是導致“地王”不能如期開工的原因之一。有些地方對 “地王”網開一面,違規操作,在合同中約定了極少的定金,有的甚至沒有約定定金,這意味著開發商的違約成本極低。

記者曾查閱某“地王”的出讓合同,發現這個出讓價達16億元的地塊本應按合同金額的10%—20%征收定金,至少應繳納1.6億元定金,但事實上,該地塊的定金僅幾百萬元。如此寬松的合同約定,開發商拿地時只付少量的競買保證金,就能輕松成為“地王”;市場行情看漲時,就動工開發,行情不好時,即使違約了,不能動工開發,把地退給政府的代價也只是很少的保證金,這樣的好事,哪個不愿做?

此前,為規范合同管理,北京、上海、廣州等許多城市都出臺了清理閑置土地,盤活存量土地的相關政策,但多是以整改的方式收場,真正處罰的少,收取土地閑置費或收回的就更少,上述政策在有些地方成了“一紙空文”。

監管不力——

容積率可以隨意調整?

現實生活中,擅自改變容積率,圖謀高利潤已成為一種愈演愈烈的不正常現象,從公開披露的資料看,對公開出讓后的住宅用地,個別城市甚至調整了其總數一半以上的容積率。

“‘天價地’可能會形成風險,這個風險本應由企業自己承擔。可有的開發商拿地前就打著修改規劃、調整容積率的主意,意圖降低風險。”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嚴金明說,假設開發商買了1萬平方米的地,規劃時容積率是2,他可以建造2萬平方米,如果將容積率提高到2.5,以售價每平方米1萬元計算,無形中銷售額可增加5000萬元。

“某種意義上對規劃指標的改變就是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土地用途的監督力度,嚴格執行事先確定的規劃指標,防止私下調整規劃的投機或出手炒地的行為。”嚴金明說。現實生活中,擅自改變容積率,圖謀高利潤已成為一種愈演愈烈的不正常現象,從公開披露的資料看,對公開出讓后的住宅用地,個別城市甚至調整了其總數一半以上的容積率。

記者注意到,在一些城市,一些地塊之所以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日期仍未動工,原因是開發商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過程中,土地用途被規劃局調整為綠地。這意味著,這些地塊由于政府部門的原因造成違約,政府部門要賠償開發商的損失。

根據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所出具的規劃條件出讓土地,規劃條件寫入出讓合同,出讓人、受讓人、規劃部門依法共同遵守。也就是說,規劃是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規劃調整就是利益的調整,隨意調整規劃不僅會損害當初其他參加拍地的競買者的潛在利益,也會破壞房地產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調整規劃,是一件很嚴肅的事,然而,這種情況在一些城市屢屢發生,一旦開發商無力開發,只要把規劃用途調整為綠地或其他公益用地,就不會虧本,這在一些城市成了房地產業的公開秘密。”嚴金明說。

放眼全國,這兩年產生的“地王”結局鮮有圓滿。中國土地規劃勘察院跟蹤研究表明,退地賠錢、延期付款、延期開工,是大多數2007年“地王”的最終歸宿。

審批“難過”——

政府工作效率應提高

一位開發商告訴記者,開工建設前的審批程序多,審批慢,有些部門還故意拖延。他們公司有一套人馬,一天到晚不停地跑政府有關部門辦手續,兩年了還沒辦完。

一些“地王”不能按期動工,也有審批程序時間過長的原因。按照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相關規定,一宗“熟地”(即完成征地拆遷補償的土地)從開發商拿下土地到動工建設,一般需要在政府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這個過程一般需要12—18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所以動工期限一般約定為12—18個月。

一位開發商告訴記者,審批程序多,審批慢。他們公司有一套人馬,一天到晚不停地跑,兩年了還沒辦完各種手續。

“這些程序絕大部分是必需的審查。但是有些程序是不是可以簡化,流程是不是可以優化?國務院多次出臺文件要求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可在一些地方,這些程序成了一些人謀利的砝碼。”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資產處處長雷愛先說。

該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土資源部將繼續完善市場配置資源的制度建設,規范合同簽訂和履行,推進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建立監督機制、加強供地監管促進土地市場健康平穩有序發展。據了解,近期國土資源部將開展土地出讓合同專項清理工作。

稀缺的土地資源,承載了民生的期待和發展的夢想。人們盼望,包含“地王”在內的供而未用土地,能盡快形成商品房供應。

編輯:寧波 來源:人民日報(記者 夏珺 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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