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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大會成員國的本聯盟國家應被允許作為觀察員出席大會的會議。
(7) (a) 大會通常會議每二歷年召開一次,由總干事召集,如無特殊情況,和本組織的木會同時間同地點召開。
(b) 大會臨時會議由總干事應執行委員會或占四分之一的大會成員國的要求召開。
(8) 大會應通過其本身的議事規程。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
(1) 大會設執行委員會。
(2) (a) 執行委員會由大會成員國中選出的國家組成。此外,本組織總部所在地國家,除適用第十六條第(7)款 (b)項規定的情況外,在該委員會中應有當然的席位。
(b)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國政府應有一名代表,該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顧問和專家輔助。
(c) 各代表團的費用應由委派該代表團的政府負擔。
(3) 執行委員會成員國的數目應相當于大會成員國的四分之一。在確定席位數目時,用四除后余數不計。
(4)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時,大會應適當注意公平的地理分配,以及組成執行委員會的國家中有與本聯盟有關系的專門協定的締約國的必要性。
(5) (a)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應自選出委員會的大會會期終了開始,直到下屆通常會議會期終了為止。
(b) 執行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其數目最多不得超過委員的三分之二。
(c) 大會應制定有關執行委員會委員選舉和可能連選的詳細規則。
(6) (a)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i) 擬定大會議事日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