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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簽字;語言;存放人的職責
(1)(a)本議定書以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簽署一份,于不再在馬德里開放簽字之時,交總干事存放。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b)本議定書的其他正式文本,由總干事與有關政府和組織協商,以德文、阿拉伯文、中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和俄文,以及大會可能指定的其他文字制定。
(2)本議定書直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馬德里開放簽字。
(3)總干事將經西班牙政府認證的本議定書簽字本副本兩份交與可以成為本議定書成員的所有國家和政府間組織。
(4)總干事將本議定書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5)總干事將批準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的簽署和遞交,以及本議定書及其任何修改的生效、本議定書中規定的任何退約通知和聲明,通告所有可以成為或已成為本議定書成員的國家和國際組織。
第二部分完
共兩部分
其他請參考“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1)共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