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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發生7起類似案件
據媒體報道,從今年1月到4月,北京市已發生6起類似案件,18輛汽車被燒毀。
3月9日晚,豐臺區萬柳園小區有4輛汽車著火,著火部位都位于車頭。“3個月燒了8輛車,今后誰還敢在小區里停車?”業主王女士說,自今年元旦開始,小區已有8輛汽車被燒,起火時間都在晚上10時以后。
3月27日深夜,大興區黃村一小區居民樓下有6輛車著火,大火差點兒燒進居民家里。著火部位也位于車頭,汽車發動機和駕駛室完全變形。火被撲滅后,居民在6輛車下都發現了垃圾袋。這是老舊小區,沒有規范的停車位,居民們擔心,可能是因為停車的問題,導致有人惡意報復。
停車難是北京市普遍存在的現實矛盾,需要時間去解決,需要市民的耐心和集思廣益。但是,無論怎樣,縱火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