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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區普通商品住房享受稅費優惠新標準
Updated: 2008-11-04 16:36 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2008年11月3日,福州市房管局公布了城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認定新標準,新標準對更多房源被納為普通住房,從而享受了購房的稅收優惠新標準政策。 2008年11月1日,福州市政府出臺《關于促進福州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簡稱《意見》),其中規定市民如果是在2008年11月1日之后簽署交易的合同,其購買住宅又屬于普通住宅的就可享受購房契稅、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新標準政策。 據了解,在《意見》新規里,福州市房管局對福州舊有的普通住房標準進行了調整。 新標準:依據新規,鼓樓、臺江區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8500元);其他城區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7000元);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同時,以及滿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內(含144平方米)兩個條件的房源均屬于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之列。舊標準: 福州市先前的普通住宅標準為,2007年1月1日以后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項目,同時具備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單套成交價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仍執行5500元/平方米)三個條件的商品住房。 (中國日報記者 胡美東 實習記者 胡雅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