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 |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pdf |
《公約》締約國大會第一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06年6月27日至29日)通過;第二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08年6月16日至19 日)和第五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14年6月2日至4日)修正
一、參會
第一條 參會
教科文組織大會2003年10月17日所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所有締約國的代表均可參加締約國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的工作,并享有表決權。
第二條 代表與觀察員
2.1 非《公約》締約國的教科文組織會員國代表、教科文組織準會員代表和常駐教科文組織觀察團代表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大會工作,但無表決權,并須遵守本《規則》第七條第3款的規定。
2.2 聯合國的代表、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與教科文組織訂有互派代表協議的其他政府間組織的代表以及總干事邀請的政府間組織和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可參加大會的工作,但無表決權,并須遵守本《規則》第七條第3款的規定。
二、大會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主席團的選舉
大會應選舉一名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報告人。
第四條 主席的職責
4.1 主席除行使本《規則》其他條款所賦予的權力以外,還應宣布大會每次全體會議開幕與閉幕、主持會議討論、確保本《規則》得到遵守、給予發言權、將問題付諸表決,并宣布各項決定。主席應裁決程序問題,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掌握會議事項,維持會場秩序。主席不得參加表決,但可指示其本國代表團一名成員代行表決。
4.2 主席因故缺席某次會議或會議期間某一時間段時,應由一名副主席代行職務。副主席代行主席職務時,其權力和職責與主席相同。
三、會務處理
第五條 會議公開
大會若非另有決定,則各次會議均應公開舉行。
第六條 法定人數
6.1 由本《規則》第一條所述并派代表參加大會的過半數國家構成法定人數。
6.2 未達到法定人數時,大會不得對任何事項作出決定。
第七條 發言次序及發言時限
7.1 主席按發言人請求發言的先后順序,依次請其發言。
7.2 為便于討論,主席可限制每位發言人的發言時間。
7.3 觀察員在大會上發言,均須征得主席的同意。
第八條 議事程序問題
8.1 在討論中,任一代表團均可提出議事程序問題,主席應立即就此作出裁決。
8.2 對主席裁決可提出申訴,并應立即付諸表決。除非遭過半數參會并表決代表團否決,主席裁決應為有效。




